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7503民初171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诚热力),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开建设),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容诚热力与被告城开建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诚热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开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容诚热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城开建设给付取暖费891,162.66元及利息(利息待庭审查明另行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池西区灵芝花园小区、**花园小区、松江花园小区以上回迁小区为被告所建,建成后所有房源用于回迁安置,因部分房源暂未回迁,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所有新建房屋未售出期间的采暖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因此空房源的取暖费应由被告公司承担。2018年10月-2023年3月共欠取暖费891,162.66元。 被告城开建设辩称:该房屋城开建设已经移交池西区征收办,***收办缴纳。拖欠取暖费的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池西区灵芝花园小区、**花园小区、松江花园小区为被告所建,2018年-2019年灵芝花园小区1期共欠费34,641.00元,2019年-2020年度灵芝花园小区1期共欠费34,641.00元;2020年-2021年度共欠费271,963.57元,灵芝花园小区1期34,641.00元、**花园小区112,447.98元,松江花园小区住宅42,301.98元,门市82,572.61元;2021年-2022年度共欠费271,963.57元,灵芝花园小区1期34,641.00元、**花园小区112,447.98元,松江花园小区住宅42,301.98元,门市82,572.61元;2022年-2023年度共欠费277,953.52元,灵芝花园小区1期34,641.00元、**花园小区112,447.98元,松江花园小区住宅42,301.98元,门市88,562.56元。以上共计891,16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供热采暖费情况说明5份有城开建设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营业执照等证据及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容诚热力作为供热企业向用热企业城开建设供热,双方形成热力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用热企业城开建设应支付用热费用。容诚热力要求城开建设支付拖欠的取暖费891,162.66元,合法,应予支持。城开建设未提交其将建设的空置房屋转交给池西区征收办的证明,其抗辩取暖费应由池西区征收办给付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容诚热力要求给付从起诉时起至给付时止拖欠取暖费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容诚热力有限公司取暖费891,162.6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3月25日起至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12.00元,减半收取计6,3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城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