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5855号
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刚,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鹤,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周会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40,914元,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5元,财产保全费4,225元,合计诉讼费9,8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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