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6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泰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梦茵特一区G栋G1单元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周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5栋9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会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劲松大厦17A。
法定代表人:刘祥,董事长。
武汉恒泰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811.20元;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福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