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民初5095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李为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四路18号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二期)8栋2单元1-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会新。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509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案保全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何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倩
书 记 员 李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