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5095号
申请人: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爱,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四路18号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二期)8栋2单元1-5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周会新。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5647号。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恒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