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9343号
原告: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2P3R16。
法定代表人:刘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敏,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旺龙路56号辰泰科技园1号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35600454。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