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财保558号
申请人:西安正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8号曲江紫汀苑商业南商铺1-08。
法定代表人:支前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欣,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凯,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旺龙路56号辰泰科技园1号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正信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5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正信德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50000元(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账号:80×××17;北京银行长沙麓谷支行,账号:20000029742900005577638)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西安正信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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