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3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岭,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敏,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旺龙路56号辰泰科技园1号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0102财保13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弘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鑫实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