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宏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07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江苏宏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送达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顺达路顺达广场C座8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宏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1040005228489092,出票人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市豪威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贰月贰拾叁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捌月贰拾贰日,汇票金额300000元的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宏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