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瓦特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联合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汇能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1026号
原告:广东联合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苹。
委托代理人:陈炼华、艾海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汇能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仪强。
原告广东联合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汇能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联合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合瓦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文子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