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浩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龙浩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辖终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娇子大道288号银杏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8991591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4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05791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6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安渝公司上诉称,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地域管辖原则。成安渝公司之母公司泰邦基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持有成安渝公司100%股权,龙浩公司虽诉称与泰邦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龙浩公司持有成安渝公司26%股权。但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龙浩公司持有成安渝公司26%股权且泰邦公司不认可龙浩公司持有成安渝公司26%股权的前提下,龙浩公司必须先通过法律程序向泰邦公司主张权利,确认其持有成安渝公司多少股权才能要求变更登记。因此,龙浩公司不能径直以成安渝公司为被告提起变更登记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泰邦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泰邦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合同履行地也在深圳市,因此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原则。龙浩公司诉请变更的股权对应的投资额高达15.94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61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级别管辖的问题。本案系股权变更登记纠纷,虽涉及股权金额为15.94亿元,达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但对案涉股权的确认,龙浩公司提交了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龙浩公司系成安渝公司股东,其出资15.94亿元已被认定为龙浩公司为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而向项目法人成安渝公司投入的股权性投资,上述两案已按财产案件收取仲裁费和案件受理费,现龙浩公司据此要求变更股权登记,其诉请不具金钱给付内容,应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不再依据案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受理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地域管辖的问题。如前所述,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龙浩公司系成安渝公司股东,其出资15.94亿元为股权性投资,现龙浩公司诉请将成安渝公司26%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成安渝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资阳市雁江区,故雁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正确。综上,成安渝公司认为本案违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