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沃达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224民初29号
原告: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MA0MXQM082。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曙光现代农业循环经济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沃达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原告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沃达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
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沃达斯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1.00元,减半收取计3,895.50元,由原告内蒙古绿丰泉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长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车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