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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1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某,1967年10月7出生。
被执行人:于某,1967年10月24出生。
本院在执行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某、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202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