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财保4号
申请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为×××元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开户行为四川省达州市××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存款×××元,并以×××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所有的×××上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辆所有权登记手续,**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的,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