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同润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21民初39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41176.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银行及互联网存款信息等注册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予以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同时对其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未执行标的941176.21元,执行费11812元被执行人尚未交纳。本院在终本约谈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该案目前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决定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