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02民初1299号
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号院*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姜桂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丽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计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青岛经济开发区北江路**号内**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李全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代锋,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忠其,公司员工。
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志平,院长。
第三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中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兵,公司员工。
第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
委托代理人:张袆晗,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医院、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中的第一项变更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约金行为产生的工程损失375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保管不当导致原告重新购买或制作的电梯零部件损失634606.4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工期延误导致原告产生的额外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用损失18987.5元;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证据保全公证费的损失3020元;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7500元;以上总计人民币1069113.9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后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又将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8月5日,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医院、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北京众赢盛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4397元。
审 判 长  郭凤瑞
人民陪审员  屈惠平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XX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