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瑞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瑞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7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执保字第2135号
原告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66号内14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瑞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临沂鹏程金属材料市场。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614号原告青岛豪斯汀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瑞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7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瑞宇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7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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