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436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银都花园18-2-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青岛市市北区庆安路31号甲。 被告: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世纪路9号嘉亿国际营销中心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97号天泰山大E号B栋407房对面。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祭呈玉,男,1998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