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436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银都花园18-2-6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青岛市市北区庆安路31号甲。
被告: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世纪路9号嘉亿国际营销中心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25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197号天泰山大E号B栋407房对面。
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祭呈玉,男,1998年11月28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446号。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嘉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