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4510号
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南万社区11号楼一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BT9M3H。
法定代表人:陈全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040723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青岛江北亿联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