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财保33号
申请人:东阿县牛角店镇聊艺园林绿化处,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村委会东500米路南。
经营者:***。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宏宝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阿县牛角店镇聊艺园林绿化处以与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宏宝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未就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阿县牛角店镇聊艺园林绿化处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孙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