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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途新材料有限公司、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5民初10654号 原告:青岛***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Q4575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村西岭村委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2MA3QP5671T。 经营者:***。 被告: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材金和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号楼3层A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DP2J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040723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开发区滦河路1号青岛传化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DNBC5M。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2********。 原告青岛***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途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款162590元及自2022年6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接受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一张,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金额为162590元,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6月11日。该汇票到期后,经提示付款被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票据流通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前手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其取得的票据给付了对价。请求法院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 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相关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与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存在外墙保温材料购销业务往来,2021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提供石墨聚苯板。2022年4月25日,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将涉案票据背书转给原告作为货款。经查,涉案票据金额为162590元,票据号码为:230245203616620210611947068288,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到期日为2022年6月10日,出票人及承兑人为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承兑信息显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收款人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涉案票据的背书,经查,2021年6月11日,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永丰县昊泰工贸中心(有限合伙)。2021年6月11日,永丰县昊泰工贸中心(有限合伙)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材金和通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6月15日,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材金和通实业有限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青岛***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9日,青岛***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2022年4月25日,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将涉案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 原告在涉案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绝签收,现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依法享有对背书人、出票人的追索权。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票据背书人,对原告的追索金额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汇票金额162590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62590元; 二、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票据利息; 三、被告即墨区欧辰装饰材料加工厂、山东省财金绿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冠璞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2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共计4922元,由四被告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永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