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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华国、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代华国,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5157.21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48734.21元,转执行费3577元,付给申请执行人245157.21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13413号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