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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世纪阳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040723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4028.50元及***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13348元,转执行费296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210388元(含***行金6359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