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屹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5720号
原告:威海屹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南黄镇李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陶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后亭第四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威海屹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威海屹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屹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威海屹兴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