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559号
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3262元,由原告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盼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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