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18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化龙镇辛家庄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9A6Q13。
法定代表人:刘桂花。
被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92639582。
法定代表人:郑云启。
被保全人: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5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42595578。
法定代表人:李中军。
被保全人:浙江玉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51号太固国际商业广场A座505(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M1PAU3J。
法定代表人:吕峰。
被保全人:河南鼎优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450MB5XB。
法定代表人:李海英。
申请保全人山东盛马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玉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鼎优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67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潍坊市晨龙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玉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鼎优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