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5幢2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街道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迅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994.392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8462元、执行费10773元,均由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40229.392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东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