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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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中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
原审第三人:李小付,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小付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小付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也以同样的理由,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诉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分别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负担150元,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叶剑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松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