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雨晴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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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153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42595578。
法定代表人:李中军。
被执行人:***,女,1984年01月24日出生,住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81772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385086元自2020年12月26日起算、396686元自2021年3月15日起算);债务利息4788元,共计标的金额786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40.5元,执行费1026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车辆,车牌号为×××,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1年09月06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15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徐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