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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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6202号
原告:永嘉县顺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岩坦镇铁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2790349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陆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温***11号山前社区活动中心综合楼六楼B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94YGPX7。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永嘉县顺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陆航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永嘉县顺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永嘉县顺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