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天建设有限公司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异7号
异议人(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
法定代表人:王桦。
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8811873。
法定代表人:王形。
被申请人:绍兴市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信用代码:91330602MA29E6Y40W。
法定代表人:黄鑫隆。
被申请人:禹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码:91330602MA2BE4E230。
法定代表人:王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水林、沈凤娟、王形、周坚(2019)浙0604民初21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卫星、审判员金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代偿追偿一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该公司申请,法院以(2019)浙0604执保9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对被告执行财产保全。该公司申请对被告财产保全金额为24831700元,经了解,法院实际执行的财产保全额度为241831700元,与事实不符。为便于案件审理,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纠正。
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也未作出书面说明。
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周水林、沈凤娟、王形、周坚(2019)浙0604民初21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浙0604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317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于2019年1月3日立(2019)浙0604执保9号执行保全案件,于2019年1月5日作出(2019)浙0604执保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9)浙0604执保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存款余额人民币XXXX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XX元),于2019年1月6日分别作出(2019)浙0604执保9号之五、之六、之七执行裁定书、(2019)浙0604执保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天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存款余额人民币XXXX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XXX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存款余额人民币XXXX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XXX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存款余额人民币XXX元(当日实际冻结金额XXXX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9)浙0604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应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纳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元,但操作时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相应银行账户存款余额金额误写成XXX元,故依法应对存在之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纠正,即上述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冻结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相应银行账户存款XXX元的执行行为应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部分成立。
变更(2019)浙0604执保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4执保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
变更(2019)浙0604执保9号之五、之六、之七
执行裁定书、(2019)浙0604执保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禹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立飞
审判员  陈卫星
审判员  金 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