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56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5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新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C幢4楼。
法定代表人:胡剑。
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4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6406.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6406.24元的冻结,或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