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天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564号

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iv>

法定代表人:胡剑。

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6406.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6406.24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