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564号
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iv>
法定代表人:胡剑。
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6406.2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长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6406.24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蓉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