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天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6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海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96374B。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
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剡溪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58811873。
法定代表人王形。
被执行人禹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C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E4E230。
法定代表人胡剑。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8676466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信息。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亭山乡伟联村土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共计五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截止2022年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禹天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63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宏刚
审判员赵志明
审判员董建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魏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