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873号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99号3幢、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卧龙路1号B幢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与被告***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光大科技集团母线桥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