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0290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1991号C幢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