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29行初41号
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强。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涛。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代理人余纬,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正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处理终结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属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成俊
人民陪审员 向 琳
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方毛艳
书 记 员 常路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