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民初2827号
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川0183民初2695号案件是用人单位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者***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至本院,应当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83民初269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力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