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3民初2827号

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原告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川0183民初2695号案件是用人单位中连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者***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至本院,应当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183民初269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力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