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32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娟,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行政村村委会南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D8D92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与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9年被告***联系原告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温室大棚工程提供挖掘机劳务,**乡温室大棚工程由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支付劳务费216500元,尚欠91740元一直未付,有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为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1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成武县,涉案温室大棚的施工地亦在山东省成武县,所以本案应由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中,第二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武县伟硕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