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顶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顶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3521号
原告:广西顶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创路10号2#车间1楼1-2(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1814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南江村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85172971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西顶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贵港市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