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00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好景,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喜星,河南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杜大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喜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延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牛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