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靖县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5执保1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春,男。
经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湘3125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保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被申请人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XXXXXXXX元有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XX元;或者扣留、提取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XX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保靖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价值XXXXXXXX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向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秦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