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5民初434号
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
被告: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
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汨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8元,依法减半收取3174元,由原告湘西金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运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