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行初141号
原告江苏建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建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建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芸
审 判 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书 记 员 冯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