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4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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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原告:**。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崆峒区柳湖路办公楼1层3号。
负责人:**2,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城南路59号。
第三人:平凉天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工业园区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平凉天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员,住平凉市崆峒区***二中桥新区望***3号楼4**301室。
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平凉天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6元,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甘肃东运集团平凉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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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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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火勋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