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执保301号
申请人:费县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镇南广丰村南(桃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1040739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范家沟沿街1号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BFHH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费县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费县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韩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