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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BFHH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龙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K5BT9U。 法定代表人:陶训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