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1民初325号
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亿隆花园4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张新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8号1幢B单元10层3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河南恒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