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7号27层27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淇县朝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园路五栋3楼北户。
法定代表人:徐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辉,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淇县朝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0)豫0622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苗国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