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861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上海市汇业(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17号27层27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自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佳贝
书记员郝艳君